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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4-05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子项名称: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技术改造审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搬迁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60011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九条第二款:“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四、受理机构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符合《基于SM2密码算法的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2.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3.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

4.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符合电磁屏蔽、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5.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产品;

6.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性审查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性设计报告、安全管理策略和规范报告、用户手册和测试说明。 原 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按顺序装订,各项文件之间用隔页纸分隔,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包括互联互通CA证书申请数据文件、CA系统结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种类及格式、发布子系统结构及证书发布策略、CA系统所使用算法清单等) 原 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符合电磁屏蔽、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接收部门名称、接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按照《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安全性审查意见和互联互通测试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技术改造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含升级改造实施情况。升级改造较大或新建系统,应提交《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性审查相关技术材料、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材料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资质等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查。对升级改造较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经实地核查后,可不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对升级改造较大和新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组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4.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核查情况、安全性审查意见和互联互通测试结论,作出是否允其运行的决定文件,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搬迁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搬迁运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新机房建设实施情况、物理安全环境情况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搬迁实施情况。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搬迁运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允其运行的决定文件,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四)依申请变更

1.申请人变更名称,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办理更换手续,提交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说明、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原件、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更换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五)依申请延续

1.申请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可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延续申请材料包括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电子版/光盘)、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密码安全使用自查报告。

密码安全使用自查报告包括五年来密码使用管理情况概述、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五年来使用密码许可条件变化与保持情况;五年来接受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予以复查。

4.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对延续申请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5.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和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六)补证

1.申请人遗失或毁损许可证件,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办理补领手续,提交许可证件补领申请材料。

补领申请材料包括补领申请说明、补领原因及相关证明等。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补领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补发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七)依申请注销

1.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原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注销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安全性审查、互联互通测试,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一)证照名称: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证明样式:

 

(二)CA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搬迁批件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同意XXXX公司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批件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现场领取结果(证件及文书等)。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789

(三)电子邮件咨询:gmzcfg@163.com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78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63095827

(三)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乘68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50路、68路、99路、473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下车,向西步行210米;

乘50路、77路、451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南”下车, 向北步行340米;

乘地铁1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68路、77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向南步行360米;

乘地铁10号线,在“六里桥站(A口出)”下车步行 410米(过地下通道),在“六里桥西站”乘568路,在“莲宝路口南站”下车,向北步行34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